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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CEFA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 时间:2019-06-19
关于印发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
管理办法及调整考级收费办法的通知
各专业考级中心、考级承办单位: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有关加强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的工作要求,提高考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依照学会六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有关决议,经等级考试委员会讨论决定,修订《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现将修订后的办法印发各考级中心及承办单位。同时,为规范化考级财务管理,经等级考试委员会讨论决定,调整考级收费办法,调整承办协议有关条款,现将新版承办协议及旧版协议补充条款一并下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等级考试委员会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试行)
2019年4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是按照文化和旅游部(原文化部)颁发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之有关规定,依法取得举办考级资格,开办考级活动的社团组织。在贯彻执行《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制定此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举办的社会艺术考级,严格遵守有关法规,以普及艺术教育,提高国民素质为宗旨;遵循艺术教育规律,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和自愿应试的原则,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发挥学会特色,紧密联系艺术职业教育,突出考级的教育属性,坚持创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中国艺术职业教育学会等级考试委员会,简称CEFA考级委员会,是学会下设的二级机构,接受学会秘书处领导,执行学会有关工作规章制度;等级考试委员会是学会考级工作的业务管理部门,履行以下职能:
(一)组织制定和贯彻实施学会考级规章、制度等;
(二)制定学会考级工作规划,组织考级工作相关的教材研发、技术创新、学术研究等工作;
(三)审核各专业考级中心工作规划,考核工作报告;审核各考级专业教材修订,审核各考级专业考级章程;审核管理各专业考级中心财务工作;
(四)审核承办单位申请,巡查督导承办单位日常工作,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对承办单位进行年检和抽查;
(五)审核聘用考官,审核考级培训教师,并核发相应证书;
(六)监督考试,核发考生考级证书;
(七)在审批部门完成法规要求的各项备案工作;
(八)组织考级展演展示,以及其它与学会考级相关的工作;
(九)对违反法规制度的单位及个人依规进行处罚,对考级推广过程中出现的纠纷进行仲裁。
第四条 等级考试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三至五名,由学会任命;委员若干人,由主任聘任;设秘书长一名,由主任聘任。并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聘用相应工作人员。
第五条 等级考试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考级中心,与开考专业相对应,负责本专业范围内考级实施和推广,应与学会等级考试委员会签订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履行以下职能:
(一)接受上级部门委托,负责考级教材的修订、考官及教师培训、考级简章的编制;
(二)制定本专业考级年度工作规划,向上级部门按季度提交工作小结,按年度提交工作报告;
(三)宣传、推广学会考级业务,与有关单位洽谈协商,考察相关专业承办申请单位专业教学能力、师资水平、场地条件等,向上级部门出具推荐意见;
(四)整理报送考级备案数据,督促承办单位完成地方备案;
(五)制定符合本专业特点的工作细则,组织实施考试,统筹安排考官,监督考场安全,整肃考场纪律,完善考试流程;
(六)整理报送考试成绩,制作考生考级证书,保存考生档案;
(七)在获得上级部门许可后组织实施本专业考级展演展示以及其它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各专业考级中心设主任一名,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设副主任若干名,由学会等级考试委员会任命;考级中心根据工作职能应下设办公室等工作部门,根据推广工作需要可在各地区设置考区办公室,工作部门和考区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员应在学会等级考试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考官是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要求,满足相应条件,在学会考级活动中承担考试评判职能的自然人;学会考官应为学会个人会员,由学会等级考试委员会聘任,核发相应证件,有效期四年,到期重新核发;考官由各专业考级中心统筹安排考务工作,不得自行安排组织考试。
第八条 承办单位是根据《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要求,满足相应条件,在指定区域内承办学会考级的法人单位。承办单位必须与学会签订承办协议及安全责任书,按照协议约定完成考级承办工作,接受学会等级考试委员会的工作监督,接受各专业考级中心的专业指导。
第九条 考点是根据学会考级承办单位工作需要,独立设置考级考场的法人单位,考点应以所归属的承办单位名义组织实施考试,不得独立开展考级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章 工作纪律
第十条 等级考试委员会以及学会考级有关工作单位和个人,都要有高度的政治自觉,充分的责任担当,严格管理、廉洁自律,把发扬社会艺术考级工作社会效益放在工作首位,把维护考生权益做为重中之重,把有效提升国民综合素质做为最终目标。
第十一条 考级实施严格的考教分离和回避制度,考官不得执考本人承担教学工作的承办单位的考试,不得执考与本人有亲属或师生关系的考生的考试,与考生有关的教师在考试中亦应回避。
第十二条 切实突出学会考级的教育属性和特色,考官应严格执行考试现场点评机制,考后应对考生指导教师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三条 维护等级考试证书的严肃性,证书应由学会制证系统统一制作,证书等级应与考生报考等级严格对应;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私自制作发放证书,不得跨级、降级发放证书。
第十四条 严格遵守民政部、文化和旅游部有关社团活动法规、制度;各单位、个人不得虚假宣传、过度诱导,不得违规使用国家机关名号,未经批准不得超出业务范围使用学会名号。
第十五条 在学会各级组织的巡查、评估、调研中,坚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造假;各级单位和个人应按照要求参加学会组织的相关学习和培训,严肃各级会议议事制度。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会等级考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20日起施行,学会原社会艺术水平考级有关管理制度和文件同时废止。